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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诉广东企业抄袭酒瓶 未能证明著作权属自己---漳州东山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9/4/17 9:00:34 浏览次数:338 [返回]

轩尼诗诉广东企业抄袭酒瓶 未能证明著作权属自己---漳州东山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信息时报讯  销售类似轩尼诗酒瓶的产品算不算侵权,侵了谁的权?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下称轩尼诗公司)诉广东卡拉尔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卡拉尔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轩尼诗公司享有涉案Paradis瓶子作品的著作权,驳回了轩尼诗公司的诉讼请求。

 轩尼诗称酒瓶遭到抄袭

  据了解,“Hennessy”酒类品牌,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轩尼诗公司称,该公司在2001年4月23日首次创作了轩尼诗“Paradis瓶子”的美术作品,于2001年5月16日在全球首次发表,并于2015年1月15日在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Paradis瓶子”不同于普通的圆柱形酒瓶或方形,而是对瓶身进行了扁平化处理,并着意强化了瓶身两侧流线型的轮廓和与之相应且突出于瓶身的薄翼,瓶身自下而上由宽而窄经向内的弧线过渡形成了瓶颈,与瓶颈与瓶盖结合处有弧形凹陷,瓶盖呈碗形,设计优雅、极具美感。Paradis酒瓶以其艺术价值供人收藏与鉴赏,是一款具有极高艺术价值的实用艺术品。

  然而,轩尼诗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JOHNNYSBLUE尊尼蓝牌-卡爵XO白兰地”,该产品采用了与轩尼诗公司“Paradis瓶子”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酒瓶设计。轩尼诗公司认为该产品是由卡拉尔公司生产、销售、宣传。轩尼诗公司认为卡拉尔公司等制造、销售、宣传的酒类产品侵害了其对“paradis”酒瓶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paradis”酒瓶受著作权法保护

  经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paradis”酒瓶整体轮廓设计线条流畅、整洁大方,尤以其两侧轻薄的带状棱边与瓶身轮廓相结合展现出优美雅致的轻盈体态令人产生美感。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实用功能的物品应当是其美学或艺术特征能够与实用性分离的艺术品或工艺设计。“paradis”酒瓶为了实现其作为酒液容器的实用目的,必须有用于注入酒液的瓶口及容纳酒液的瓶身,但酒瓶的整体外形轮廓、装饰图案、色彩等仍具有较大设计空间,即使“paradis”酒瓶将本案中轻薄带状棱边等设计特征进行改动,仍不影响其作为容器存储酒液的实用功能,故“paradis”酒瓶的艺术美感能够与其实用功能在观念上进行分离。

  如前所述,“paradis”酒瓶整体设计简洁大方,轻薄带状棱边等设计凸显轻盈典雅之风格,均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富有美感,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综上,法院认为“paradis”酒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轩尼诗未能证明著作权是自己的

  本案中,轩尼诗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记载涉案Paradis瓶子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为轩尼诗公司,但该登记证书显示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而轩尼诗公司提交的以涉案Paradis瓶子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为2001年,且该专利证书记载的设计人为阿涅斯·帝埃里,即涉案Paradis瓶子作品的作者阿涅斯·帝埃里。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涉案Paradis瓶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该瓶子的设计人阿涅斯·帝埃里。

  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涉案Paradis瓶子的作者为阿涅斯·帝埃里,轩尼诗公司以酒瓶上的“Hennessy”字样主张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即使涉案Paradis瓶子系作者为轩尼诗公司专门设计的酒瓶,但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轩尼诗公司作为委托方仅享有符合作品创作目的的免费使用权。

  庭审后,轩尼诗公司提交了《转让证书》证明一份拟证明阿涅斯·帝埃里将涉案Paradis瓶子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该公司,但因为该证据未履行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也未载明阿涅斯·帝埃里转让给轩尼诗公司的权利内容。法院认定前述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经过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何小敏,通讯员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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