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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用?“利郎”陷商标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5万元!永春商标代理资质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3/25 8:39:59 浏览次数:1128 [返回]


商标品牌是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凝结着企业产品的商誉,承载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不容侵害。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明知故用?“利郎”陷商标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5万元!永春商标代理资质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0年,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郎公司”)经核准注册先后取得“利郎”、、商标,该商标权至今有效。

2022年,利郎公司发现金某在没有授权许可的基础上,在电商运营平台上售卖标注“利郎”字样的男装,利郎公司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利郎公司认为,“利郎”系企业字号简称,金某行为属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所销售商品系原告生产,属于恶意攀附原告企业及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灞桥法院,要求金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利郎”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故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利郎”及“利郎”图标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标识均相同,且都是同种类商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的服装产品图片及商品链接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指向被告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易使消费者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相联系,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造成混淆,构成商标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故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虽然主张的是不正当竞争,但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且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行为与停止侵害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也是一致的,故不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情节、销量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综合以上,灞桥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或服务者不断提升优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更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商标保护的核心并不是我们所看到的标记,而是其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品质及价值。也因此,商标保护的意义不仅是在于实现消费者按牌购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是尊重企业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创新创造的重要举措,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强化法律意识,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依法诚信经营。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永春商标代理资质(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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