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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卖油污清洗剂“撞衫”他人注册商标被诉侵权!德化商标注销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3/11/8 8:35:00 浏览次数:1540 [返回]


近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某日化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两个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去渍剂、除垢剂以及去油剂等。原告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一般公众所知悉。被告未经原告(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处销售的厨房油污清洗产品,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别,公证购买后经鉴定,系假冒产品,故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超市售卖油污清洗剂“撞衫”他人注册商标被诉侵权!德化商标注销


受理案件后,龙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阳认真分析案情,梳理争议焦点,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并着重向某超市经营者王某释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不知道我卖的是假货,也不是我生产的,为什么要我赔偿?”王某对此十分不解。刘阳副庭长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帮助其学会区分正品和仿冒品,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又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沟通交流,使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表示愿意主动赔偿某日化公司的经济损失,某日化公司也同意撤回起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此无论销售者主观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故意,只要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保护无辜销售者,精准打击故意侵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能够证明自己是从合法途径获得商品的,销售者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小型超市经营者也应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从规范渠道进货,及时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留存好能够证明所售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凭证,在遇到侵害商标权纠纷时,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经营者也要提高对假冒商标商品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售卖来历不明且和知名商标相同相近的商品,多层面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德化商标注销(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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