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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行侵犯“六神”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赔1万元!厦门商标申请缴费后多久有结果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12/2 10:55:24 浏览次数:274 [返回]


近日,三亚公布一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一商行因侵犯驰名商标“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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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六神”文字商标,2002年2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六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家化公司发现三亚岳某吾百货商行销售的商品与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相同,认为岳某吾商行销售的该商品侵犯了家化公司的“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家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亚岳某吾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家化公司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证机关对家化公司从岳某吾商行处购买被诉侵权花露水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岳某吾商行销售的事实。

岳某吾商行抗辩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岳某吾商行虽主张其所售商品来源于邵东市国际商贸城利美彩妆店,但提交的进货单无原件核对,单据上也没有供货单位的签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亦没有相应的货款结算记录相佐证,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不符合法定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家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岳某吾商行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获利,根据岳某吾商行的侵权行为情节、后果、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决岳某吾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岳某吾商行经营者岳某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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