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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商标是怎样定义的?泉州市晋江石狮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9/3/29 14:50:47 浏览次数:350 [返回]

闲置商标是怎样定义的?泉州市晋江石狮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闲置商标的界定

  所谓闲置商标,是指未投入使用或者虽曾经使用,但现在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这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注册后从未使用过的商标;

  2.注册后虽然曾经使用过,但现在不再使用的商标。

  闲置商标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不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内或经续展注册仍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

  2.因不使用,商标已过有效期,企业也没有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

  3.企业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销,但商标仍在有效期可未被处置的情况。

 闲置商标处置的几点建议:

  对于上述各种情况下出现的闲置商标,笔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对待:

  1.对于虽不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内或经续展注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管理者对企业情况了解、对商标信息掌握较多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使不被使用的商标重新找到婆家,盘活企业商标资产,让“死”商标“活”起来。

  2.对于商标已过有效期,企业也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擅自行事。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企业未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商标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予以注销,企业对该商标不再享有专用权,企业也无权对该商标行使处置权。对于这类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直接为其牵线搭桥。这类“死”商标只有通过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据《商标法》才能使它“活”起来。

  3.企业因破产、停业、转制而被注销后,按照《民法通则》即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企业有关的包括名称权、财产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不复存在。同理,知识产权也因主体的消亡而应进入公有领域。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标权也不应继续存在,所以,企业注销后,其注销前未处分的商标权即应视为消亡。对于这类企业注销后的商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能再组织企业间的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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