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国窖”商标侵权纠纷案审结,泸州老窖公司获赔10万元-福建商标变更公司名称费用

“国窖”商标侵权纠纷案审结,泸州老窖公司获赔10万元-福建商标变更公司名称费用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5/10 10:21:51 浏览次数:343 [返回]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富祥美酒总汇(以下简称富祥美酒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富祥美酒总汇立即停止侵犯泸州老窖公司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国窖”商标侵权纠纷案审结,泸州老窖公司获赔10万元-福建商标变更公司名称费用


本案中,原告享有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上。2015年10月2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富祥美酒总汇现场查扣52度泸州老窖白酒4瓶,经鉴定,上述白酒为假酒,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原告将被告诉至银川中院,该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020年9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铺销售的白酒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的显著要素,即“国窖”中文文字,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否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银川中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宗旨,认定被告构成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银川中院认为,白酒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事关百姓食品安全及生命健康,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方可生产,其质量安全更是受到国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被告作为经营者,理应坚持以诚待客,合法诚信经营,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酒类产品的销售上负有更为谨慎审查义务。被告曾因销售“泸州老窖”假冒白酒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甚至经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继续销售假冒白酒,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且情节严重,可适用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结合市场上原告“国窖1573”白酒的均价,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福建商标变更公司名称费用(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