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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青春版牡丹亭》获奖未标记署名被诉侵权-泉州著作权登记证书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7 9:50:24 浏览次数:584 [返回]


本案中,原告周友良以中国音乐学院在组织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过程中将《青春版牡丹亭》的奖项颁发给白先勇个人,未体现其本人为《青春版牡丹亭》音乐部分创作人的身份,侵害其署名权为由提起诉讼。


音乐作品《青春版牡丹亭》获奖未标记署名被诉侵权-泉州著作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具有在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署名权所控制的行为系基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他人在使用作者作品的情况下才负有为作者署名的义务。


中国音乐学院主办的太极传统音乐奖只是一项评选活动,其本质上属于对所涉作品的评价行为,不属于对所涉作品的使用行为,并不涉及对《青春版牡丹亭》整体或其中音乐部分的使用,因此不应扩大署名权的保护范围,给社会公众施加过重的义务。


1、【权利归属】:昆曲《牡丹亭》是明代剧作家汤显祖创作的传统戏曲名剧。2004年,白先勇作为总制作人会同主创团队在原有《牡丹亭》的基础上编排了《青春版牡丹亭》,此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多场巡演。周友良受苏州昆剧院的委派在《青春版牡丹亭》剧组中担任音乐总监一职。《青春版牡丹亭》巡演过程中对外发放的部分演出单上显示有如下信息:“总制作人及艺术总监白先勇”、“音乐总监/音乐设计/唱腔整理改编/配器 周友良”。2012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昆剧院为周友良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其在《青春版牡丹亭》剧组中担任音乐总监职务,其独立完成了唱腔整理改编、音乐设计、配器、排练指挥等工作。


2、【被诉侵权行为】2012年,中国音乐学院作为主办单位发起并主办了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该活动由中国音乐学院负责实施并组织评奖和颁奖。白先勇作为申报人将《青春版牡丹亭》提交参选,申报方向为传播,并获得了奖项,太极传统音乐奖组织委员会对其颁奖词如下:“白先勇及青春版《牡丹亭》创作团队对昆曲艺术在世界范围的推广传播有着突出贡献。其创新形式对古典传统与现代艺术的融合做出了有益探索,使昆曲艺术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太极传统音乐奖组织委员会为评选活动专门制作的纪念册上载有入选项目的项目简介和提名理由。其中,《青春版牡丹亭》的项目简介及提名理由均未提及周友良。太极传统音乐奖的官方网站上登载有评选活动的相关情况,该网站“新闻动态”栏目中载有一篇题为“白先勇获太极传统音乐奖复兴文化之根传承文化之美”的文章以及一篇题为“著名作家白先勇先生获得太极传统音乐奖”的文章,主要对白先勇获得太极传统音乐奖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其中提及授予白先勇奖项意在奖励其主持制作的《牡丹亭》在昆曲传播方面所做的贡献。


结论:1、关于涉案作品权属问题。本案中,周友良以中国音乐学院在组织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过程中将《青春版牡丹亭》的奖项颁发给白先勇个人,未体现其本人为《青春版牡丹亭》音乐部分创作人的身份,侵害其署名权为由提起诉讼。


2、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署名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法院认为,署名权的意义在于表明作者与其作品存在创作关系这一关联事实,而表明作者身份的方式是在作品依附的载体上署上作者的姓名。根据上述规定,署名权所控制的行为系基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他人在使用作者作品的情况下才负有为作者署名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中国音乐学院主办的太极传统音乐奖只是一项评选活动,其本质上属于对所涉作品的评价行为,不属于对所涉作品的使用行为,评选活动中并不涉及对《青春版牡丹亭》整体或其中音乐部分的使用,故中国音乐学院在评奖过程中并不负有逐一标明戏曲主创者或音乐创作者身份的义务,否则,将扩大署名权的保护范围,给社会公众施加过重的义务,并有违社会惯例。


并且,从太极传统音乐奖评选活动中涉及《青春版牡丹亭》的颁奖词、项目简介、提名理由以及太极传统音乐奖官方网站上相关文章的内容来看,中国音乐学院将奖项授予白先勇是基于其身为《青春版牡丹亭》总制作人的身份和《青春版牡丹亭》在传播昆曲艺术方面的贡献,且提及了创作团队的贡献,中国音乐学院的涉案评奖行为不会使人误认为《青春版牡丹亭》的音乐部分由白先勇创作,并未割裂周友良与《青春版牡丹亭》音乐创作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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