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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利安因商标近似被起诉,一审被判部分商标无效!安溪商标复审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8/27 9:56:39 浏览次数:764 [返回]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明乳业)是国内知名的牛奶品牌,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凭借优质的牛奶品质被国内许多消费者所喜爱。


“莫斯利安”是光明乳业下一个高端酸奶品牌,因为无需冷藏、保质期长、口味香醇而获得许多消费者的喜爱和好评。


虽然说“莫斯利安”收获了一定的市场,但是近期其商标却被无效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商标近似,光明“莫斯利安”被起诉


据了解2008年以来光明乳业在29类、32类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商标。


不过第30类“莫斯利安”商标,光明乳业在2015年才开始注册,这就导致了光明乳业在30类等商品上的商标纷争。



2018年8月,一家名为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斯利安药业)对光明乳业下的第30类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提起上诉的斯利安药业表示:光明乳业的30类“莫斯利安”商标与该公司的第7316016“斯利安”商标、第15552333号“斯利安SCRIANEN”商标、第891305“斯利安SCRIANEN”等5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该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在先商号权,光明乳业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来源产生误认。


光明乳业认为:“莫斯利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5件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斯利安药业的在先商号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中文部分“莫斯利安”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二至四中文部分“斯利安”,其中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可可、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上诉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指定使用的食用冰、人用药等商品尚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三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加奶可可饮料、可可、可可饮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饮料、茶饮料、乐口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莫斯利安”部分商标无效


对于原商评委的裁定,光明乳业表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起行政诉讼,其表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莫斯利安MOMCHEILOVTSI及图”是其原创设计的商标,早在2008年就注册了,而争议的30类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其在先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和该公司建立了对应的关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中,争议商标由“莫斯利安”、“MOMCHEILOVTSI”及图组成;引证商标一、四、五由汉字“斯利安”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构成;引证商标三由书写体汉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构成。


争议的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斯利安”,已构成标识近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光明乳业的诉讼请求,而光明乳业则表示将提起上诉。


商标应及时全面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在这起案件中光明乳业虽然在29、32类上注册了多个“莫斯利安”商标,但是在30类商标上却迟迟没有注册,以至于被他人抢先注册。


在我国商标法有规定,商标以注册在先为原则而不是使用在先为原则。


也就是说,你用某个词语作为商标已经经营运用了一段时间,但是你没有注册商标,而他人注册了,那这个商标属于他人注册在先,在商标争议的时候也是他人比较占理。


所以在商标注册时,应该考虑商标后续发展及使用的布局,以免漏注册商标,给品牌后续发展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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