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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小吃“毛笔酥”商标注册一波三折,被驳回复审!平和商标复审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8/21 11:27:53 浏览次数:344 [返回]


近年来,西安的创意小吃“毛笔酥”在抖音上火了起来,它把餐饮与传统文化巧妙结合,以毛笔为造型,笔尖酥脆爽口可食用,成为去西安的游客最想打卡的美食之一。喜爱它的人们可能不会想到,因为申请注册商标,“毛笔酥”还引发了诉讼。


网红小吃“毛笔酥”商标注册一波三折,被驳回复审!平和商标复审


8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毛笔酥”的经营者——陕西古今长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31日判决,“毛笔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毛笔酥”商标注册申请


2019年,古今长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毛笔酥”文字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随后,古今长安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公司认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019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毛笔酥”为一种网红小吃,使用在“糖;饼干;甜食”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古今长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因此,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古今长安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且,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超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的描述,足以误导消费,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即构成带有欺骗性。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界定。


诉争商标由文字“毛笔酥”构成。“酥”一般指“松脆而易碎的”食品,为“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的常用词汇。“毛笔”为一种文具,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等商品差异较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或成分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整体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高院判决,“毛笔酥”商标不具有欺骗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北京市高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毛笔酥”构成。“酥”一般指“松脆而易碎的”食品,为“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的常用词汇。“毛笔”为一种文具,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糕点”等商品差异较大,“毛笔酥”整体上无固定含义,为臆造词组。根据一般认读习惯,将“毛笔酥”使用于“糖;饼干;甜食;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物棒;谷类制品;面粉;粗面粉;油酥面团”等指定使用商品上,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并无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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