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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ppaPig小猪佩奇"被注册商标,版权方提起无效宣告-水头版权登记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8/21 9:18:22 浏览次数:555 [返回]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厂在2013年对“PeppaPig”商标向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在2016年商标因被异议无法核准通过,2017年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该申请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指出“PeppaPig”是动画片《PeppaPig(小猪佩奇)》中的角色并且在国外甚至中国都有一定的观看者覆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PeppaPig小猪佩奇"被注册商标,版权方提起无效宣告-水头版权登记


而申请的“PeppaPig”商标与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再加上我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申请人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对等保护。而申请的商标与著作权作品上的内容、构成要素以及组织形式在细节上都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根据上述对比,申请人属于未经著作人许可或者同意,就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重要组成部分向商标局申请,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人的在先著作权,这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此该商标作无效宣告。


为什么商标会因为著作权的原因而宣告无效呢?版权与商标都是具有保护一件事物的性质,但版权与商标相比具有在先权利,商标法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可以被撤销或者无效。所以上述时间描述足以使得商标局对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另外,版权与商标虽然都属于保护类型,但其保护的重点不一样,商标保护的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一些能够注册成为商标的元素,商标在不同分类上具有独立的保护,版权保护的是创作的作品,一般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两者之间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只要企业在选择自己的商标之前明确该标志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假设有可以直接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假设还不存在版权保护,可以先去申请版权登记保护,之后在申请注册商标,做好完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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