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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傍“慕思”商标引来正主维权被判赔16万元!泉州商标设计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8/19 9:59:27 浏览次数:620 [返回]


小时候我们看电视剧《西游记》的时候,有一集叫做“真假美猴王”,孙悟空在与自己完全相同的六耳猕猴面前,拼劲全力才得以自证身份。近日余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真假“慕思”。


恶意傍“慕思”商标引来正主维权被判赔16万元!泉州商标设计


1、“慕思”正主


慕思公司是东莞市的一家主营寝室用品的家具企业,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自成立之初即启用“慕思”商号。2006年10月,慕思公司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取得第3958940号注册商标,经由慕思公司的持续使用及广泛宣传,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至今,慕思公司在第20类商品已注册取得多枚含有“慕思”、“慕斯”字样的商标。2014年5月8日,慕思公司开设天猫店铺“慕思旗舰店”,在该店铺内销售床、床垫、枕头等寝具商品。慕思公司通过开设线下实体店及线上店铺形式展销慕思品牌家具,并在多个高铁站、机场等进行广告宣传,宣传画面为“第3958940号注册商标+老人头+慕思私人定制 健康睡眠+床具”。


2、处处傍“慕思”,作茧自缚


一家网店


单某于2014年3月注册并经营名称为“慕思定制店”的淘宝店铺,用以销售包括寝具用品在内的家具商品,后更名为“香港慕斯专柜官方店”;2019年9月5日,该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变更为单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寐仆公司。其中,“慕思定制店”曾展示一款床垫,商品名称及宝贝详情品牌处均介绍为“阿慕思特”,商品图片中却使用了慕思公司的商标标识;“香港慕斯专柜官方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慕斯私人定制健康睡眠”,其中“慕斯”二字字体偏大且位置显著。在该店铺内展示的其中三款商品链接的商品名称中均使用了“慕斯金管家”字样,后经查明,“慕斯金管家”系单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沽萌公司提交注册申请尚在异议中的标识。


九家公司


2015年至2019年间,单某共对外投资了九家企业,经营范围均包括家具的销售。其中单某在前述七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前述单某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的三家公司分别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名称分别为“慕思睡眠体验馆”、“慕斯床垫 加工”、“慕斯睡眠体验馆”的淘宝店铺,用以销售寝具商品。


数十次商标注册申请


2016年-2017年,单某共提交在第20类商品注册含有“慕思”、“慕斯”标识商标的申请四次,目前均未申请注册成功。


2018年,单某转向香港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慕斯”商标,并获准注册。


2019年,其又在香港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慕思傢俬”商标,状况显示“已审查—已发出首份审查报告”。


2018年-2019年,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的沽萌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含有“慕斯”、“慕思”标识商标的申请18次,除第37328231号“慕私金管家”核准注册外,其他申请均处在异议中或驳回状态。


3、“正主”维权,索赔十六万


慕思公司以单某、寐仆公司为被告诉至我院,指控其在涉案淘宝店铺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慕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单某、寐仆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效果等,认定单某、寐仆公司在涉案淘宝店铺中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且结合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入股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家具销售、本人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含有“慕思”、“慕斯”标识的商标高达20余次、开设的数家淘宝店铺名称中均含有“慕思”或“慕斯”标识等因素,认定单某构成恶意侵权。寐仆公司虽然于2019年9月5日才成为涉案淘宝店铺的注册主体,根据淘宝店铺变更注册主体流程及规则,在单某、寐仆公司未举证证明二者对涉案淘宝店铺变更前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时,应由寐仆公司与单某就变更前涉案淘宝店铺的被控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变更后,寐仆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单某作为寐仆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显然明知寐仆公司的侵权行为,结合单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行为可见,单某以寐仆公司为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应就寐仆公司之后的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鉴于单某、寐仆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已援引商标法予以规制,无需再次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故不再支持慕思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指控主张。


据此,我院全额支持了慕思公司的赔偿请求,判令单某与寐仆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慕思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60000元。


4、法官说法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以侵权为业、重复侵权等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市场经营者切勿急功近利、恶意傍名牌,既丧失培育与树立自有品牌的机会,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到头来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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