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首次巡回审判┃最高法知产法庭赴南京审理专利权纠纷五案---漳州长泰商标注册,年检续费,专利申请代理

首次巡回审判┃最高法知产法庭赴南京审理专利权纠纷五案---漳州长泰商标注册,年检续费,专利申请代理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9/7/24 14:48:59 浏览次数:305 [返回]

首次巡回审判┃最高法知产法庭赴南京审理专利权纠纷五案---漳州长泰商标注册,年检续费,专利申请代理




2019年7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奔赴南京,对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鹏程水泵厂、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徐州九龙水泵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徐州天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5家机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巡回审判。据了解,本次系列案件的审理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开展的巡回审判

案情简介及一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业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鹏程水泵厂(一审案号(2018)苏01民初1426号;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案号(2018)苏01民初1427号;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九龙水泵厂(一审案号(2018)苏01民初1430号;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0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一审案号(2018)苏01民初1428号;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案号(2018)苏01民初1431号;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1号)。


上诉人王业慈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鹏程水泵厂(以下简称鹏程水泵厂)、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徐州九龙水泵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徐州天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1426、1427、1430、1428、143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业慈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系列五案中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判令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3.判令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万元或者30万元不等;4.判令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业慈于2009年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910025263.7),申请公布日期为2010年9月1日, 2012年5月2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解决了传统电潜水泵壳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制造成本高等问题,相关专利产品一经推广即获得争相抢购。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王业慈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原审答辩称:1.王业慈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涉案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授权规定的条件,其已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3.被诉侵权产品是依据现有技术生产和制造,其生产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4.王业慈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王业慈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在先产品机壳的区别仅在于卡簧的设置和位置,而这一区别已为被告华盛公司在先的涉案机壳图纸所公开;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下端环内孔设置卡簧与在先产品机壳端部设置卡簧技术特征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王业慈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现场

王业慈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华盛公司的图纸构成现有技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潜水电泵为七洲集团生产且该水泵的生产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即使该水泵实体可作为有效证据进行技术比对,原审法院以水泵实体具有卡簧槽及卡簧的技术特征认定与涉案产品构成等同也不符合技术比对的规定。卡簧槽及卡簧为技术背景中的技术特征,非区别技术特征。水泵实体与涉案产品具有根本性区别,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三)原审法院认定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机壳图纸中的技术已基于产品部件委托加工及整机销售被公开,不符合专利技术方案公开相关法律规定。(四)被上诉人在原审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本案专利的无效审查请求,并提供了与原审法院完全相同的证据企图证明涉案专利技术为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9288号无效审查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为在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5家被上诉人统一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涉案专利的技术早在上诉人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公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晰,使用法律正确,做出了合理的判决。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拆解和说明。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七洲集团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机壳图纸中的技术是否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期,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依据已公开的现有技术进行生产和制造等;3、假设被诉侵权产品和图纸是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形成,原审法院对图纸及其产品技术方案的比对是否正确;4、如果认定被上诉人侵权,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等。

案双方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由于双方后续还将提交书面材料,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本次庭审过程中,除当事人外,还有来自河海大学法学院的师生旁听庭审。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惠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能在南京直接聆听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审理非常有意义,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能够真切感受到审判长以及在场法官的专业性,无论是争议焦点的总结还是证据采集的流程,处理的都很精当。同时这次旁听对于老师和学生来讲都是很好的学习机会,理论研究的再深入,不在实际处理问题时具体应用也没有意义,希望同学们通过本次庭审能够得到相关的启示。

“这次庭审让我们都受益匪浅,庭审围绕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要求保护范围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是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一次现场教学。河海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徐文婕告诉记者,“本次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还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拆解分析,为我们上了非常生动形象的一课。一直以来我们接受的都是法律专业知识教学,今天亲临现场,发现知识产权跟专业技术联系紧密,这也督促法学学子在学习专业知识外,还要加强相关知识产权技术的了解,才能为以后从业打下坚实基础。

巡回审判的典型意义

1、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实现全国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飞跃上诉属于世界性创举。

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以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多项制度创新。此次王业慈系列案件的审理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开展的巡回审判,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总结成果。

2、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

该系列案共五件。一方面,权利人同一,为关联案件。另一方面,五案被控侵权人不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一审法院均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该系列案件涉及“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物较大,运输不便。尤其在侵权比对以及现有技术抗辩比对中需对潜水泵产品进行拆解,拆解步骤以及拆解后的比对较为专业,远程视频审判尚不能满足本案事实查明的需要。此次前往南京巡回审判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当事人对系列案件能够在南京巡回审判态度积极。

3、本案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现有技术抗辩属于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中常见的抗辩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难点。本案既涉及现有技术时间点的确定等事实查明问题,还涉及现有技术能否结合等法律适用问题,又涉及专利侵权民事认定与专利无效行政认定标准差异问题。该案的审理不仅有助于厘清相关法律适用,对于统一裁判标准也具有积极意义。


点击“阅读原文可观看庭审直播~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