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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权利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获刑,判处罚金10万元!安海商标代理人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2/1/25 8:30:29 浏览次数:1315 [返回]


近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该案系海南省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征询受害企业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意见后,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并于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权利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获刑,判处罚金10万元!安海商标代理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入职甲公司,在该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职务,全权负责公司国外市场营销业务,包括与国外客户建立联系、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按照订单供货等。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张某某依法负有保守甲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张某某的保密范围为:甲公司的技术工艺信息、经营情况信息、货源情报信息、市场渠道(资源)信息、公司战略信息、财务信息等。2020年5月张某某以其丈夫的名义注册成立乙公司之后,张某某利用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国外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多次从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嘉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和甲公司同样的“鱼胶原蛋白肽”产品54436kg,然后欺骗甲公司的四家外国公司客户称:“乙公司是中间商,‘鱼胶原蛋白肽’为甲公司产品”,在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分别通过青岛海关、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向以上甲公司国外客户出口销售“鱼胶原蛋白肽”约54406kg,进货总价为人民币5108123元,销售总额为5611189.11元,获取差额利润505931.11元,申请出口退税594563元,非法获利总计1100494.11元。而涉案的四家国外公司经鉴定: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经营信息是不为公众知悉的。2021年10月2日张某某的丈夫与受害企业签订《和解协议》,其丈夫代为补偿部分损失8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非法获利1100494.11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1100494.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的家属已替其赔偿被害人损失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并按时缴纳了罚金,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

该案是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办理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亦是海南省建省以来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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