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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应掺杂“欺骗性”,不少案例中法院已严肃驳回商标!石狮商标转让费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4/2 11:32:33 浏览次数:271 [返回]


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该院审判三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三万余件,其中涉“欺骗性”条款案件收案量逾千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1%。


注册商标不应掺杂“欺骗性”,不少案例中法院已严肃驳回商标!石狮商标转让费


宋鱼水表示,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商标时怀着侥幸心理,妄图打“擦边球”,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描述等方式,误导公众。这样的商标无法获准注册,长远看来,也影响商标申请人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在发布会上,还公布了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天然”商标,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染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以违反“欺骗性”条款为由经复审予以驳回,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义,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古井原生态酒”“有机荟”等商标。


在易误认“功能用途”方面,包括“为胃好”商标,原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具有“养胃”“健胃”等对人体胃功能有好处的功效,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同样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享瘦曲线”、“霾卫士HAZEGUARD”等商标。


易误认“技术规格”的商标有“椰树鲜榨”,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无酒精)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鲜榨”一词有“新鲜压榨”的含义,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均为“新鲜压榨”而成,从而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类似情况的还有“植萃醇露”、“老手艺”等商标。


此外,典型案例还包括标志中含有地名或与地名相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粤港澳”,原告吉林某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粤港澳”是指我国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构成的区域。该吉林公司将“粤港澳”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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