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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力因逾期播放影视作品被诉侵害网络传播权,判赔2万元!晋江商标申请后多久可以使用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2/26 11:29:46 浏览次数:301 [返回]


原告江苏广电公司认为被告上海聚力公司超期播放影视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上海聚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上海聚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聚力因逾期播放影视作品被诉侵害网络传播权,判赔2万元!晋江商标申请后多久可以使用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聚力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原告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争议焦点


1.上海聚力公司在其经营网站平台“pp视频”上超期播放本案节目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聚力公司虽购买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节目平台上线之日起为期一年届满,合同到期后,上海聚力公司在未经江苏广电公司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网站平台“pp视频”上播放案涉节目,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也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侵犯了江苏广电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赔偿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一审法院综合涉案节目的市场价值、侵权时间、时效性等情况,以及江苏广电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酌定由上海聚力公司赔偿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涉案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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