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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价值43200元的修眉刀因侵权“Tinkle”商标被海关扣押-漳州撤销商标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2/22 10:59:49 浏览次数:300 [返回]


近日,金华海关发布关于东阳市资雨柘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inkle”商标标识修眉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知字〔2020〕018号)。


一批价值43200元的修眉刀因侵权“Tinkle”商标被海关扣押-漳州撤销商标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00000229579)一批。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Tinkle”商标标识修眉刀43200把。


因为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了相应的担保。2020年11月25日扣留该批侵权货物。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修眉刀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货物价值人民币4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关决定没收标有“Tinkle”商标标识修眉刀43200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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