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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罗娜”商标侵权案,百威公司胜诉获赔10万元-漳州拼多多入驻代办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0/28 8:44:57 浏览次数:464 [返回]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审结了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百威公司)与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古龙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古龙公司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构成对百威公司的侵权。据此,浙江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即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并赔偿百威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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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要求经营者需对进口商品的外文商标进行中文翻译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平行进口商在销售时应当保持商品的原始标识信息和包装,同时平行进口产品应与商标权利人的产品保持一致,避免销售行为中存在阻碍权利人商标发挥来源识别、质量保证、商誉承载等功能的情形,否则依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百威公司称,其经授权获得了第903215号“卡罗娜·爱科拉”商标、第1059038号“科罗娜”商标、第3943293号“科罗娜”商标、第5922443号“Coronita Extra加图形”商标的使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


2018年6月28日,古龙公司向温州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有5.04万瓶啤酒,因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权,被温州海关于2018年7月18日进行了扣留。


古龙公司进口的产品上使用了与第5922443号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其在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中载明“卡罗娜啤酒CORONITA”;在报关材料中还附有该啤酒的中文标签,该标签上注明“卡罗娜啤酒”,其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载明商品名为“卡罗娜啤酒”。


百威公司认为,古龙公司在报关报检材料上及涉案啤酒的中文标签上使用“卡罗娜”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百威公司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古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20万元。


古龙公司辩称,涉案进口啤酒属于平行进口行为,根据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人在出售商标时其商标权益已经得到实现。


古龙公司通过对进口的“Coronita Extra”啤酒的音译,同时合理避让百威公司的涉案商标,才使用了被诉“卡罗娜”标识,该行为主观上没有侵权恶意,是为了符合海关规范性文件和实际操作方面的要求而做,没有侵犯百威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古龙公司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使用“卡罗娜啤酒”的产品名称是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该文件的交付对象仅是行政机关窗口部门的行政审批人员,其审阅该产品名称是履行行政职责,并非为了交易目的,并非商标法语境下的识别商品来源行为,该报关单证也没有暴露在啤酒商品的相关公众视野内,不会对相关公众购买行为、认知行为产生任何影响;


故上述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古龙公司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使用“卡罗娜啤酒”的产品名称,并未给百威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威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与古龙公司进口的同类啤酒时,使用“科罗娜特级啤酒”作为商品名称,“科罗娜”为其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且目前“科罗娜”商标在中国市场已经有较大的知名度。


古龙公司使用“卡罗娜”标识的行为,妨碍了百威公司对商标权的支配。古龙公司在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字样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科罗娜”“卡罗娜·爱科拉”的商标权,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赔偿百威公司10万元。古龙公司与百威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浙江高院。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古龙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古龙公司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虽在海关申报程序中产生,但与货物进关之后的销售密切相关,消费者或经销商也会接触到上述信息,因此该“卡罗娜”标识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啤酒系来源于商标权人墨西哥瑟维塞拉摩得罗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品,涉案啤酒瓶身上标注的系涉案第5922443号“Coronita Extra加图形”商标,并未标有涉案“科罗娜”和“卡罗娜·爱科拉”商标。


故古龙公司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使用“卡罗娜”标识的行为,不属于权利用尽范畴,仍应根据其使用行为来判断是否侵犯了涉案第3943293号、第1059038号“科罗娜”、第903215号“卡罗娜·爱科拉”商标专用权。


古龙公司进口的涉案啤酒系平行进口商品,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但古龙公司使用与第3943293号、第1059038号“科罗娜”,第903215号“卡罗娜·爱科拉”商标相近似的“卡罗娜”标识,仍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现古龙公司在标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标识的涉案啤酒上使用了“卡罗娜”标识,破坏了“科罗娜”商标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割裂了涉案“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涉案“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亦使得百威公司为提高涉案“科罗娜”商标知名度,开拓国内市场所作出的努力受到损害。


据此,浙江高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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