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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手表霸主“小天才”商标申请一波三折,8年纠纷有果-石狮天猫入驻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9/23 9:57:58 浏览次数:415 [返回]


近年来,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了许多领域的创新,比如在智能穿戴领域,智能手环和电话手表在市场上快速兴起。儿童手表市场无疑也是一块有巨大诱惑力的蛋糕,其中,小天才电话手表独占鳌头,一度稳坐市场第一。然而,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小天才,却在一件商标纠纷中命运多舛。


9月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对于广东小天才而言,关于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统称诉争商标)的确权问题,仍然未获得满意的结果。


儿童手表霸主“小天才”商标申请一波三折,8年纠纷有果-石狮天猫入驻


“小天才”商标引争议


据了解,小天才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电话手表、家教机、儿童平板等商品,2011年4月推出“小天才”早教机产品。


2011年10月18日,广东小天才在第9类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


2012年9月13日,该商标获得初审公告。


2012年10月22日,读书郎公司的前身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胜隆实业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中山市读书郎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奇胜隆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其第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第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亦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原商标局于2013年9月11日裁定驳回诉争商标在诉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奇胜隆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裁定,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小天才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主张基础商标已经注册并使用长达20年,其对“小天才”商标享有在先专用权,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二者使用在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第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在除诉争商品以外的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015年6月7日,原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注册公告。


读书郎VS小天才


同年,读书郎对这一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裁定认为,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与第7833117号引证商标、第646497号引证商标虽然构成近似商标,但鉴于广东小天才在1991年已申请注册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使用在“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讲词提示机”等商品上,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天才公司在“游戏机、学习机”上持续使用“小天才”商标。基于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长期共存,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读书郎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已与2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对于广东小天才所说的“第646497号商标的延伸注册,以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中长期共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关键在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尽管第646497号商标注册于1991年,但直到2010年12月13日才转让至广东小天才。而广东小天才提交的第646497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未能证明该商标存在长期持续的使用。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读书郎的诉求,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不翼而飞”的商标迎来二审


原本已“到手”的商标不翼而飞,小天才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服一审判决,转而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是,才有了前文所提到的二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天才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晚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或无法证明基础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或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基础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在后申请的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件商标的商品均来自小天才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综上,法院终审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小天才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时近8年的“小天才”商标战终于有了结果。


此外,据了解,读书郎公司在2003年提交“小天才”商标注册申请,此后又多次申请多件“小天才”相关商标。市场上的近290多件“小天才”商标,其中小天才公司申请占多数,但仍逃不过被其他商家抢注册。


对于儿童电话手表这一市场,与其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的,必然少不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想要抢占市场建立品牌,就必须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和防御性保护,以免面对各类纠纷时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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