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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人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将被处理!

分类: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20/9/2 10:22:39 浏览次数:552 [返回]

近日,科技部网站发布了“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属于科学技术人员违规的12种行为之一。


本规定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9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人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将被处理!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12种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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