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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恺的"火凤祥"案件看室内装潢受版权保护?-平和版权登记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7/30 11:26:29 浏览次数:658 [返回]


近日,艺人郑恺投资开设的火锅店“火凤祥”卷入了抄袭风波,火锅店“吼堂老火锅”(下称吼堂)称“火凤祥”的室内装潢与其相比高度相似,一时间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最终火凤祥经营团队飞赴成都,与吼堂进行了有效沟通,表达歉意并承诺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已发道歉声明而了解。此次事件中,争议焦点为室内装潢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室内装潢所属的法定作品类型,故关于著作权法是否应当对其予以保护容易引起争议。


根据著作权客体的法定性,判断室内装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被纳入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2018年判决的“音乐喷泉案”中将音乐喷泉纳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虽然该判决引起了一些争议,例如有观点认为将结合音乐、灯光的音乐喷泉认定为美术作品略显牵强,但这也体现出我国采用的是作品类型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若著作权法中没有相对应的作品类型,则争议客体难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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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知识产权认为,室内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其平面设计图也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到保护。吼堂曾表示其在店面装修方面投入了大量心血,才最终形成目前对外展示的室内装潢效果,其在室内设施摆放、桌椅和招牌的选择,以及色彩搭配等方面进行了精心设计,体现了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成都风貌,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吼堂为主张对室内装潢的保护,曾获得了两份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为平面及VI应用、产品设计,另一份为室内装修设计及软装,但二者的本质并无差别。根据室内装潢的平面设计图实施装修属于复制行为而非演绎行为,二者是室内装潢作为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


此外,室内装潢兼具实用功能性,属于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在我国也是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允许将对特定物品具有独创性的排布方式纳入实用艺术品予以保护,济南法院就曾在“鲜花案”中认定鲜花花束具备视觉上的美感以及实用性,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室内装潢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争议不大,有的国家甚至把室内装潢作为建筑作品予以保护。意大利著作权法第二条第5款规定了建筑作品,米兰法院在2015年判决的“Kiko商店室内装潢案”中明确了室内装潢作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复制原告Kiko商店外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米兰法院认为,对于建筑作品而言,设计室内装潢并不是为了解决与功能技术有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作品要素的选择、协调和组织来评估或获得著作权保护所需的独创性特征。


不过,也有国家明确将室内装潢排除在建筑作品之外。美国版权法对建筑作品整体予以保护,包括从各个方面所看到的建筑物外部视图,以及任何墙体或其他将建筑内部划分为独立空间的永久性结构的安排和组成。但是诸如家具、照明、油漆或类似物品的选择和摆放等室内装潢,并不属于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所谓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可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而构筑物内没有供人使用的内部空间,人们一般不会直接在构筑物内部进行生产或生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建筑作品指的是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具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并不包括建筑物内部的装潢设计,因此从概念而言,室内装潢在我国并不适合依据建筑予以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作品本身也具有美术作品的属性。我国在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增加了建筑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在此之前,建筑作品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的。可以说,建筑作品这一概念是从美术作品中分化而来的,与美术作品存在诸多共性,这也表明室内装潢的确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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