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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专利奖励政策-晋江市发明专利申请代理,晋江市外观设计专利代理,晋江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

分类: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19/5/18 23:21:17 浏览次数:1094 [返回]

晋江市专利奖励政策-晋江市发明专利申请代理,晋江市外观设计专利代理,晋江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晋政文〔2012〕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平管理处,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晋江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晋江创新型城市建设,对《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1〕126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引进和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对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及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二、鼓励承建泉州市级研发机构
 
    对被新认定为泉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奖励15万元。
 
三、鼓励设立本市级备案研发机构
 
    对企业内部建立的未经相关部门确认或认定的研发机构,向本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核实后,奖励10万元。对拟申请上级研发机构确认和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必须先经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备案应符合的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以上至10亿元。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至30亿元。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亿元以上。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5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2%以上。
 
四、鼓励规上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对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开展研发活动、配备专职研发人员、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新建立研发机构,设立R&D专账或有新的发明专利授权的经核实后奖励3万元。
 
五、鼓励设立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对由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由我市企业牵头组建的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等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奖励50万元。
 
六、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2万元,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受奖励的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七、其他
 
    研发机构经过确认、认定、备案的企业获得的奖励金应将不低于30%的额度奖励企业研发团队,鼓励和提升研发团队的科技创新意识。
 
八、附则
 
    (一)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经贸、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补充意见中的销售收入和研发费用数据须由统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四)本补充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同时截止。
 
    (五)本补充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由市科技与信息化局、经贸局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其余条款由市科技与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科技创新△  意见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科技局,晋江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人武部部长,纪委副书记。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发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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