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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新闻发布会召开-安溪商标买卖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1/5 9:50:13 浏览次数:416 [返回]


在企业经营中,注册商标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商标越个性,越容易被人记住,实现商标的识别、宣传功能。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新闻发布会。法官提醒商标注册人,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等情形,触犯《商标法》的不良影响条款时,则无法获得注册。


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新闻发布会召开-安溪商标买卖


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突破400万件。商标作为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经营者要想在庞大的商标数量中脱颖而出,让消费者短时间内记住自己的商标,必然需要个性的表达。但如果“创新”过度,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该院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商标不良影响案件2128件,收案量逐年上升。截至今年8月底,近9成的涉商标不良影响案件被该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诉讼请求。


何为“不良影响”商标?北京知产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举例称,例如“爆裂枪战”、“打手”等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宣扬暴力的文字等要素构成,有害于社会良好风气和习惯。再如著名作品“鬼吹灯”,因其容易使人产生封建迷信相关的联想,也未能获准注册成为商标。此外,具有政治、经济、宗教等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也属于不良影响商标范畴。


“其实作为小说,《鬼吹灯》已经取得了巨大的知名度,但从商标的角度来考虑,则存在不良影响。”张剑表示,虽然针对显著性不足的商标,《商标法》允许其通过使用获得知名度来获准注册,但不良影响条款是法律的绝对禁止条款,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则无法取得核准注册。而不良影响的含义,需要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据悉,如“爱屋吉屋”、“功福咖小蹄大作”等化用成语的商标,也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未被核准注册。


张剑表示,商标是商业符号,也是文化符号,由汉字构成或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了应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外,还应促进我国文化的建设发展。而化用成语,可能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国家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和文化建设的发展,故不应核准注册。


针对企业主体,张剑提示,不良影响商标蕴含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在经营中不要选择此类商标进行投资和商业使用,以少走弯路,节约时间、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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