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企业名称侵权“达利园”商标,二审败诉赔偿25万元!安海商标设计

企业名称侵权“达利园”商标,二审败诉赔偿25万元!安海商标设计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8/17 10:30:08 浏览次数:460 [返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判,关于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简称“达利园河北公司”)与福建达利公司的商标权纠纷一案,维持一审判决。福建达利公司胜诉,达利园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并赔偿福建达利公司25万元。



据判决书,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福建达利公司曾于2019年5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利园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福建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达利园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达利园”企业字号之前,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已经在中国饮料市场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


达利园河北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包装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将其进行了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攀附福建达利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达利园河北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福建达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2019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要求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包括停止生产、销售标注的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的饮料产品。达利园河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达利园河北公司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山东省高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山东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商标设计(转让、注册、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