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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两会: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6/1 9:50:38 浏览次数:867 [返回]


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依靠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并分别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制造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作出部署。


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提到: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谁能干就让谁干。

2020全国两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董明珠:就中国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等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有关今年两会的建议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制造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如何提升,二是中国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等方面,三是涉及个税起征点等社会民生方面。


董明珠表示,连续履职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让她更加关注企业以外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并真实地反映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史浩飞:建议降低两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刑标准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史浩飞提出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商业秘密罪定罪入刑标准等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史浩飞系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他通过调研发现,2018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占已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87.99%,成为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角”。


而从公安机关对这类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实践看,史浩飞认为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亟待改进。他举例,一是与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犯罪嫌疑人“蚂蚁搬家”式的制假售假犯罪手法往往能够顺利逃避法律制裁;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相对较低,与当前严峻的违法犯罪形势不匹配,处罚力度过轻;三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性不亚于制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前者的刑罚相比后者而言较轻。


为此,他建议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入刑标准降低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史浩飞代表还建议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入刑标准。他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提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以立案追诉。他认为该规定立案追诉标准较高,且未明确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建议降低入刑标准,将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对权利人企业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


史浩飞还建议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标准。他认为目前制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自由刑明显高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有必要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罚金刑,以严厉打击、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他建议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刑提高至“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全国人大代表刘峰: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政策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峰建议,从完善优化质押登记和查询制度、建立统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健全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等四方面着手,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政策环境。


建立统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刘峰认为,目前知识产权融资存在几方面问题,包括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查询便利度不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存障碍,知识产权的贬值易产生较大信用风险。


为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政策环境,刘峰建议,完善优化质押登记和查询制度。包括:统一质押登记程序和规则,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在线登记公示系统,简化程序和材料要求,提高登记效率,便利出质人;建议主管部门进一步下放质押登记权限,方便出质人和贷款银行进行质押登记,以降低质押当事人的成本;实现在线免费查询,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权利信息查询服务,增强查询服务的公益性。


刘峰建议,建立统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政府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的各项配套制度,对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畅通知识产权处置和变现通道;建立便捷交易方式,实现全国联网、网上交易。


他还建议,健全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建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确定机制和标准,推广采用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测算体系,突破对原有价值评估体系的依赖。向银行提供知识产权的综合评价信息,使商业银行能够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


另外,刘峰建议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建议中央财政牵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专项风险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制定配套风险补偿、贷款补贴和相关奖励政策,构建政府、银行、保险、企业及评估中介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建议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牵头各地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服务。


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刘峰建议,充分考虑金融领域监管执法的特殊要求,修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至5年。


他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业务品种、资产规模快速上升,随之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案件,部分涉案金额大,危害后果严重,且违法违规行为隐蔽性强,不易在短时间内发现。这对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不能满足当前执法所需,需要对法定追诉时效期限进行相应延长,使更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应有处罚。


刘峰强调,延长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大金融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广泛的重大案件,行业性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杜绝,银行业保险业经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但监管机构受诸多因素制约,检查频次和覆盖面相对有限。适当延长金融领域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加大对市场乱象和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持续深入遏制大案要案高发频发势头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客观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杲云:建议立法将老字号字号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


这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黄浦区委书记杲云将提交一份关于制定老字号保护和促进法的议案。老字号是具有鲜明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文化底蕴,并已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经常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不法侵害。他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将老字号字号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加大对老字号的支持和监管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民事诉讼中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


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澎湃新闻从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处获悉,他准备领衔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费转付有关条款,即民事诉讼的败诉方既承担自身律师费,还承担胜诉方律师费。


肖胜方表示,律师费转付制度旨在通过加大败诉方诉讼成本来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减少审级、选择调解和解等,达到减少讼累、定分止争的一种制度设计,是司法改革的配套协同机制,符合高效、节约、科学的司法理念。


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


肖胜方指出,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和矛盾纠纷法治化解决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并呈不断增长的态势,尤其是民商事诉讼案件已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至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审结、执结8598.4万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58.6%、55.6%。《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8.8%、10.6%。同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不诚信、非理性诉讼案件量的不断增大,进一步增加了法官审案负担,极大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肖胜方认为,律师费在理论上被普遍认为是受害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是诉讼成本的重要组成。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就是增加违约、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受害者保护合法权益的维权成本。这就促使当事人在诉前需考量再三,理性选择诉讼,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法院案件数量。


肖胜方认为,律师费转付制度还具有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遏制了大量非诚信诉讼行为不当的进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可确认败诉方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用。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正确裁判律师费用推进诚信理性诉讼的若干规定》专门的有关律师费裁判司法文件,其核心要义就是将恶意诉讼,虚假答辩、拖延诉讼等行为与律师费承担挂钩,以此增加诉讼当事人诉讼成本。


有益探索与修法建议


肖胜方指出,我国已开展律师费用转付的有益探索,反映出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现实需求。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实体法依据将部分领域的律师费视为胜诉方合理开支而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如合同纠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等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民商事仲裁领域,律师费转付规则更是被仲裁机构的仲裁规普遍直接确认,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等。


肖胜方还指出,英国是适用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的典型代表,其在《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指引》中明确规定法定范围内的律师费属于诉讼费用,一般原则是应当裁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法院对于诉讼费用金额及支付时间具有自由裁量权。又如美国诸多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亦确立律师费转移支付制度,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公民权诉讼、消费者保护、劳动诉讼及环保保护诉讼等领域。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通过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预判诉讼风险及后果,使其更倾向通过和解手段化解纠纷,为实现低上诉率和低三审终审率提供了制度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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