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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当主播,这场高端局因“二白机器人”侵犯著作权而起!漳浦著作权登记在哪里办理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2/11/7 8:39:50 浏览次数:1544 [返回]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迅速,除了层出不穷的“网红”主播之外,在一些直播间里还出现了智能机器人主播。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智能机器人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智能机器人当主播,这场高端局因“二白机器人”侵犯著作权而起!漳浦著作权登记在哪里办理


智能机器人主播引纷争

原来,原告某科技公司诉称,经授权其享有名为“二白机器人”的智能机器人的知识产权。为推广和宣传二白机器人,其在短视频平台、微博平台分别注册有账号,并开发了机器人主持直播的智能程序。观众可以在直播中直接与机器人对话、打赏、互动。这一程序使得账号增粉效果明显,累积了大量的交互数据和用户资源,创设了自己的直播界面与话术系统,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模式。

原告发现,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使用了二白机器人形象,在直播销售“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时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直播话术、直播界面,并通过佣金形式激励下线代理商扩大该直播软件的销售渠道。

原告认为,其对于二白机器人形象、直播界面、直播话术享有美术作品及文字作品著作权,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30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四川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使用二白机器人形象只是为了介绍其直播语音软件,该软件用于指导用户搭建智能机器人直播间,两者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并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厘清争议焦点

关于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二白机器人形象展现了个性化表达及一定程度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性的要求,构成美术作品。被告在线传播二白机器人形象,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是,涉案直播话术包括打招呼、聊天互动、介绍功能、祝福用语等直播常用语句,是直播场景中通用、常见的表达,未达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文字作品。涉案直播界面主要体现直播功能性作用,在界面颜色、内容选择及布局编排等方面未能体现独特的构思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

针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要看被告是否实施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制的混淆行为,二要看被告是否实施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交了其直播间的直播观看人次、播放量、粉丝数、转评赞数等,用以证明涉案直播界面、直播话术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直播经营的时间、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和程度,尚不足以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故被诉行为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制的混淆行为,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是否实施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首先,原告运营的二白机器人网络直播经过长期的开发优化积累了较多的用户群体及访问流量,其对直播间的设计创意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可以为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被告在直播及机器人使用教学课程中使用智能机器人虚拟形象并声称“我们有两个机器人,一个是大白,一个是二白”等言语,主观上明显存在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其次,被告在直播以及“大白机器人智能直播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相近似的直播界面、直播话术,其直播间的上述设计存在明显的抄袭行为,该行为无疑可以降低被告的开发投入成本,获得原告在长期经营基础上持续优化设计而成的智能机器人直播方案,这种省却自身劳动,不正当的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并以此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行为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

再次,被告对外销售推广该智能直播软件,并以佣金形式促使“下线代理商”扩大销售,加速了与原告类似智能机器人直播间的复制与扩散。由于两者在直播间设计上给予用户的体验差异甚微,如果用户使用被告软件进行直播,将在粉丝、点击量、流量等与网络直播行业直接相关的经营利益上,不当攫取原告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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