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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啰”单车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获赔20万元!德化商标申请的流程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2/9/23 8:28:12 浏览次数:1666 [返回]


“哈啰”单车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哈啰”单车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获赔20万元!德化商标申请的流程


原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哈啰出行”平台经营者,合法享有“图片”的商标专用权,哈啰出行旗下囊括哈啰单车、哈啰助力车、哈啰电动车服务、哈啰换电和哈啰顺风车等综合业务,是一个提供便捷、高效、舒适出行工具和服务的专业移动出行平台,多次获得相关荣誉奖项,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被告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经营范围涵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动自行车销售、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被告作为智能共享电车出行平台及“小靓出行”共享车辆的运营方,旗下小靓出行共享电单车称能使用户享受便捷且低廉的出行体验,已投放全国10省60城。

“骐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服务的小靓出行共享电单车上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似及近似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钧正公司、钧丰公司在庭审中主张。

骐麟公司辨称:“我们公司投放的共享电单车上使用的图形是‘小靓’拼音两个首字母的组合,与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不相同,而且双方的共享电单车的包装装潢也并不相同。被告的车型与原告存在区别,且车身和扫码处都附有与原告方注册商标不相同的图形。被告的共享电单车虽然颜色与原告车辆相近,但是也存在区别。”

最终滨江法院判决:骐麟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商标及包装装潢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去除共享电单车上的侵权图形标识以及改变车身颜色,酌情判定骐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小靓出行”内刊登不少于7天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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