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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鱼儿酒”商标维权案落幕,被告商标“鱼儿回沙”被无效!安海商标买卖协议怎么写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2/3/10 9:17:55 浏览次数:4718 [返回]


说到酱香型白酒哪家好,贵州金沙酒必有一席。经过了数十年的积淀,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沙窖酒)旗下“金沙回沙”酱香酒品牌价值位居国内前列,销售市场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金沙“鱼儿酒”商标维权案落幕,被告商标“鱼儿回沙”被无效!安海商标买卖协议怎么写


随着“金沙”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有些投机者也想搭个便车,在白酒市场上分一杯羹。市场上,出现了各种打着“金沙”旗号的“山寨”品。近期,金沙窖酒收到了贵州高院做出的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旗下“鱼儿酒”维权获得了阶段性胜利。

该案判决认定金沙窖酒生产的“鱼瓶造型金沙回沙酒”之俗称“鱼儿酒”,在市场上尤其是金沙县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是该商品的特有名称。该案拓宽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边界,为“金沙”酒品牌维权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2010年,金沙窖酒名下第33类第124677号“金沙”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彼时,贵州铭典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铭典酒业)是金沙窖酒的经销商之一。双方最早从2009年就开始合作,直到2012年铭典酒业都在负责金沙回沙酒在贵阳城区的销售。

2015年之后,铭典酒业的关联公司贵州铭久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铭久隆商贸)负责经销金沙回沙酒,双方的经销关系存续至2018年年底。或许是在合作过程中看到了商机,铭典酒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明也开始着手布局酱香型白酒的生产销售。

2014年,张某明在第33类上申请了第14490918号“鱼儿回沙”商标,并在2015年5月获得核准注册。后来,张某明将这件商标转让给肖某印。肖某印不仅是铭典酒业关联公司贵州铭久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铭久隆商贸)的副总经理,2019年后还是贵州金沙回沙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沙回沙酒业)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初,金沙回沙酒业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鱼儿回沙”的酱香型白酒。从外观上看,金沙窖酒的鱼形瓶“金沙回沙酒”与金沙回沙酒业在后推出的“鱼儿回沙酒”,存在多处相似。

以瓶身为例,两款酒的整体瓶身都是鱼形,附有浮雕设计,底部设计均似分叉的鱼尾。前者瓶身上印有竖体“金沙回沙酒”五个字,至迟自2014年后包装盒上有食品名称:鱼儿回沙酒 的商品名称,后者瓶身则竖体印有“鱼儿回沙酒”五个字。加之两家酒的生产企业同处一地,还都是酱香型白酒,常喝白酒的消费者也难以将二者区分开来。

2020年5月初,金沙窖酒针对肖某印持有的第14490918号“鱼儿回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了尽早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提起商标无效宣告之后,金沙窖酒及其销售公司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金沙回沙酒销售公司)还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将张、肖二人及金沙回沙酒业等共同告上法庭。

金沙窖酒请求法院判令,金沙回沙酒业等被告停止使用“鱼儿回沙酒”“鱼儿酒”商品名称,停止生产、销售“鱼儿酒”,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

为了彻底摒除混淆争议,金沙回沙酒销售公司还向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请求责令金沙回沙酒业停用企业名称,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利影响。理由是金沙回沙酒业的企业名称属于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20年10月,遵义汇川市监局作出裁决,确认金沙回沙酒业是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要求限期更名。

金沙回沙酒业不服裁决结果,向汇川区政府提出复议,但未获得支持。而后,金沙回沙酒业向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于2021年10月作出判决,认定金沙回沙酒业与金沙回沙酒销售公司的企业名称具有极高的相似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应当予以纠正。

针对这一行政判决,金沙回沙酒业已经提起上诉。3月4号,该案已进行了二审庭询。2020年12月,针对第14490918号“鱼儿回沙”商标,国知局作出裁定,宣告商标无效。肖某印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另一边,涉案权利商标被宣告无效,直接导致肖某印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他与金沙回沙酒业针对金沙窖酒发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被贵阳中院裁定驳回起诉。而后,肖某印向贵州高院申请再审,贵州高院维持了贵阳中院的驳回裁定。

2021年9月1日,贵阳中院就金沙窖酒提起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沙回沙酒业、张某明、肖某印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鱼儿回沙”酒,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元。同月,第14490918号“鱼儿回沙”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也有了判决结果,北知院维持被诉裁定有效。

北知院在判决中认为:金沙窖酒提交的文章、宣传报道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了“鱼儿回沙”标识,相关公众也使用“鱼儿回沙”称呼金沙窖酒生产的相关白酒商品。

另正如上文所述,诉争商标的原权利人张某明是铭典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该公司曾是金沙窖酒的经销商。基于双方曾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张某明理应知晓“鱼儿回沙”的标识的使用情况,却在第33类“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中注册“鱼儿回沙”商标,难谓善意。

对于两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金沙回沙酒业、张某明、肖某印等被告均不服,提出了上诉。目前,不正当竞争诉讼二审已判,商标行政诉讼还在审理中。贵州高院认定,金沙回沙酒业、张某明、肖某印等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维持贵阳中院一审原判。

贵州高院在判决中认为:金沙窖酒在白酒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该公司名下第33类第124677号“金沙”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件商标所积累的商誉对“鱼瓶造型金沙回沙酒”的知名度提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该产品上市之后,生产销售的持续时间较长,在市场上特别是贵州地区的销售范围广泛。金沙窖酒及其销售公司也持续借助各种媒介对产品进行宣传报道。上述事实足以说明,“鱼瓶造型金沙回沙酒”属于知名商品。

张某明在申请注册“鱼儿回沙”商标之前,“鱼儿酒”“金沙鱼儿酒”“鱼儿回沙酒”就已经作为鱼瓶造型金沙回沙酒的代称,在商品的宣传、交易、行政质检等审批中广泛使用。

综合考虑“鱼瓶造型金沙回沙酒”的地域范围,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以及产品本身显著性等因素,在市场上尤其是金沙县范围,“鱼儿酒”与“鱼瓶造型金沙回沙酒”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能够作为附着于商品的识别性符号,将“鱼儿酒”与金沙品牌下的其他白酒产品区分开。故而,“鱼儿酒”属于“鱼瓶造型金沙回沙酒”的特有名称。

在此基础上,贵州高院从两个方面论证了张某明、肖某印二人与金沙回沙酒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金沙回沙酒业与金沙窖酒属于同业竞争者,不仅企业名称近似,而且其委托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贵某酒厂,住所地也与金沙窖酒完全相同,这也增强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可能性。

综上,基于张、肖二人曾经是金沙窖酒经销商的特殊身份,其后申请“鱼儿回沙”商标,注册成立金沙回沙酒业,生产销售“鱼儿回沙酒”等一系列生产经营行为,均难谓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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