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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龙井”不可擅用,小心侵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石狮商标撤销的条件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4/16 10:53:13 浏览次数:239 [返回]


人勤春来早,眼下正是西湖龙井明前新茶采摘、上市的好时节。然而,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不同品牌的“西湖龙井”,不少消费者感到疑惑:哪家才最正宗?这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审结了一起涉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因认为福建省安溪采乐茶业有限公司(下称采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销售的茶叶网络链接中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对协会享有的第921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下称涉案地理标志商标)的侵犯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西湖龙井茶协会)将采乐公司起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且须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建高院。日前,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在认定被告构成对涉案地理标志商标权侵犯的基础上,改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西湖龙井”不可擅用,小心侵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石狮商标撤销的条件


在该案二审经办法官张丹萍看来,该案提醒广大茶叶经销商要诚实守信,对他人商标要进行避让,否则不但可能惹上官司,还有可能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如此一来,会有损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影响自身业务发展。


“西湖龙井”不可擅用


“西湖龙井”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为促进“西湖龙井”的生产、经营,维护和提高该茶种的市场信誉,西湖龙井茶协会应运而生,不仅申请注册了涉案地理标志商标,还发布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对申请使用涉案地理标志商标的程序及条件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2018年,西湖龙井茶协会发现采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的部分茶叶产品使用了“茶叶批发100g明前特级西湖龙井绿茶新茶淘宝速卖通爆款一件代发”的标题。西湖龙井茶协会认为,采乐公司使用“西湖龙井”商标名称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了涉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西湖龙井茶协会一纸诉状将采乐公司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并未使用涉案地理标志商标,且在商品详情中的品牌注明为“HelloYoung”,但采乐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中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字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会将该商品标题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一种方式,采乐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在商品宣传展览及销售过程中使用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足以构成混淆,故侵犯了涉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泉州中院对于西湖龙井茶协会关于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未予支持。


泉州中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恶意程度、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涉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采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二审提高赔偿金额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建高院。


西湖龙井茶协会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涉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采乐公司销售金额较高,一审法院作出的4000元侵权赔偿数额过低;采乐公司在其开涉案店铺页面显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西湖龙井”茶,构成虚假广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采乐公司则上诉称,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并未使用涉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商品详情中的品牌“HelloYoung”是采乐公司的注册商标,采乐公司未构成商标侵权;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标题使用的是“西湖”和“龙井”两个词,并未使用“西湖龙井”商标,也未向消费者宣传茶叶的商标为“西湖龙井”,且与涉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字体亦不同等。


福建高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二审判决,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但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诚实经营规避风险


那么,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该案判决具有怎样的意义?


对此,张丹萍介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采乐公司在销售龙井茶时使用被诉侵权标题,相关公众容易认为其销售的茶叶产于西湖龙井茶区,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系将“西湖龙井”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另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采乐公司并未在其生产的茶叶包装上使用涉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西湖龙井茶协会上诉称采乐公司还具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如前分析,采乐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西湖龙井茶协会也未举证证明采乐公司还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西湖龙井茶协会有关采乐公司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在关于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上,张丹萍表示,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西湖龙井茶协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采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因此,该案应适用法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合议庭综合考虑讼争商标的知名度、采乐公司的侵权方式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和库存,以及西湖龙井茶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采乐公司赔偿西湖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广大茶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对他人商标进行避让,以免遭遇侵权诉讼。此外,广大消费者想要购买到正宗的地理标志产品,可以在相关行业协会网站上查询授权店铺,以免遭遇经济损失。”张丹萍提醒到。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石狮商标撤销的条件(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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