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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艺人陈坤因在社交平台上发了张美图被诉摄影作品侵权?漳州版权登记保护的是什么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3/4 10:21:32 浏览次数:260 [返回]


移动互联网时代,很多人在看到一张精美照片时,都会有随手将其发布到自己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上的习惯,殊不知,这个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版权。知名艺人陈坤就因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张他人拍摄的风景照片而被起诉侵犯版权。


知名艺人陈坤因在社交平台上发了张美图被诉摄影作品侵权?漳州版权登记保护的是什么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摄影师储卫民起诉陈坤、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创科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坤在微梦创科公司运营的社交平台“绿洲”上发布储卫民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月海如梦》(下称涉案作品),并分享至微博的行为,以及微梦创科公司转发陈坤发布上述内容链接且未给储卫民署名等行为,侵犯了储卫民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和公开致歉。


该案判决公开后,迅速在网络上引发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讨论。多数网友对摄影师的维权表示支持,认为一张精美照片的完成需要摄影师付出很大的心血,随意发布他人作品是对原创作者的不尊重;但也有很多网友提出疑问:如果只是出于对照片的喜好而发布出来,并未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侵权吗?如果仅发布到微信朋友圈这种相对封闭的平台,也会存在版权风险吗?


发布照片引官司


1990年出生的储卫民是一名颇有名气的风光摄影师,粉丝数量多达几百万。在偶然的一次机会,他发现陈坤在“绿洲”APP上发布了自己拍摄的涉案作品,并将照片同步至了微博平台。随后,他还发现,微梦创科公司通过其微博账号“绿洲”转发了陈坤的该条微博内容,并配文“坤哥,来绿洲啦”。然而,二者均未给自己署名。在沟通无果后,储卫民将陈坤及微梦创科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等。


对于储卫民的起诉,陈坤和微梦创科公司均否认侵权,其抗辩理由主要为发布和转发涉案作品等行为构成合理使用。陈坤辩称,首先,其使用涉案作品是出于个人欣赏,属于合理使用;其次,“绿洲”软件与微博软件之间存在关联功能,在绿洲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会默认自动同步至微博,自己在发布动态时未注意到该功能设置,而自己在接到微梦创科公司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微梦创科公司则辩称,首先,转发原微博并进行评论是微博用户之间在微博平台交流互动的一种基本方式,“绿洲”微博账号转发陈坤账号的微博并进行文字评论,目的是为了说明“陈坤在‘绿洲’发布了动态”这一事实,“绿洲”账号的转发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其次,“绿洲”转发微博时并未提及关于涉案作品的任何内容,不会使人误认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陈坤或者“绿洲”,不会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及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于日前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认定陈坤和微梦创科公司侵权,判决陈坤和微梦创科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90元和2550元。


对于该案,储卫民表示,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希望引起公众对摄影师权益的尊重,如果陈坤是出于对照片的个人喜好而发布照片,其不会提起诉讼,但陈坤发布照片涉嫌宣传“绿洲”APP,有明显的商业意图。此外,陈坤在发布涉案作品时进行了大幅度的调色改动,有故意掩盖原图、防止查重软件识别的嫌疑。


而对于一审判决,陈坤和微梦创科公司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合理使用有要求


万通知识产权了解到,储卫民的遭遇在摄影师队伍中较为常见。而在这些案件中,被诉侵权方多以非商业性使用和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对此,也有不少网友提出:在微博等公开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关图片仅仅是出于喜爱,在此情形下,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同公众人物相比,普通用户的粉丝数量和传播能力较为有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会考虑这一因素?


法律对于版权侵权问题的认定,严守一般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辅以版权领域在认定主观过错上的特殊要求,但不会因被告身份而有所差异。网络用户未经允许将他人摄影作品发布到社交网络上,一般不能视为合理使用,而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用户之所以能够在微博和微信等平台上较为自由地进行转发和分享,是因为用户在注册该社交网络平台账户时已经同意了该平台的用户协议,许可自己上传的内容在该平台被他人传播。但传播该社交平台以外的作品,一般会被视为侵权。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对此表示认同,并补充道,由于知名艺人的社交平台账户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与广告媒介功能,因而除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情形外,知名艺人在社交平台账户擅自使用他人图片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的营利性使用,涉嫌落入版权侵权范畴。合理使用有多种情形,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的图片等。此外,鉴于公众人物侵权行为影响面广泛与危害程度较重,因而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时,通常会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审查公众人物是否充分履行不得侵犯版权的注意义务。


而对于平台在此类案件中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熊琦与翟巍均认为,在平台用户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形下,如果平台事前缺乏有效审核或事后没有采取迅速处置措施,那么平台应当对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平台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审核的方式,已经充分履行平台治理义务与审核职责,并且已尽最大可能防范平台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或制止平台用户版权侵权行为的影响,那么平台一般不应对平台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平台用户实施了版权侵权行为,在法院要求平台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平台却无法确定或提交平台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那么平台一般不能免责。


微信发布需谨慎


不同社交平台具有不同的开放性,比如,微博等就比微信公众号更加开放,而微信朋友圈则相对私密。那么,用户未经授权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他人摄影作品是否侵权呢?


对此,翟巍表示,若社交平台愈加开放,受众数量愈多,则平台与平台用户愈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谨慎注意义务。虽然微信朋友圈相对比较私密,但在特殊情形下,微信用户在微信朋友圈未经授权发布他人图片仍有侵权风险。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如果某一微信用户的微信圈朋友均为某一行业或领域的专业人士,那么该图片可能在相关行业、领域产生广泛传播和影响;另一方面,微信用户一旦在朋友圈上传侵权图片,就无法再控制该图片的被转发与被传播的范围,最终可能在全网络产生广泛影响。


熊琦也表示,微博和微信朋友圈虽然开放程度不同,但基本上都是由不特定的人构成的社交网络,在其中的传播行为很难被视为私人复制而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只有用户在人数非常有限的微信群如家庭群发布他人照片,才有可能视为合理使用,但这仍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和合理收益相冲突。


“从上可知,公众人物的社交网络多为经纪公司和幕后团队负责运作,这就需要在上传时严格审核作品来源,明确权利归属,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熊琦建议,这种事前审核不但是避免侵权行为,更是对公众人物形象的维护。


版权图片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是其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如果用户未经许可随意使用,就存在侵权风险。尊重版权,从你我做起,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构建有序、良性、健康的图片版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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