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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的白酒假冒商标侵权案,加强知产保护力度-石狮商标许可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9/15 8:45:45 浏览次数:644 [返回]


近日,王某、肖某、何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束。


屡禁不止的白酒假冒商标侵权案,加强知产保护力度-石狮商标许可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肖某和何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王某等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白酒和包装盒、包装箱等制假物品,予以没收,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置。


2019年5月至7月,王某雇佣肖某、何某在蓬溪县一宾馆内,将购买的丰谷酒星头曲等低档白酒,包装成“五粮液1618”、“丰谷酒王”等名酒进行销售,牟取暴利。


2019年7月2日,蓬溪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宾馆内将三人抓获,现场查获伪造的“五粮液1618”白酒4瓶、“丰谷酒王”白酒164瓶,以及一批丰谷酒星头曲空瓶、丰谷酒王包装盒、瓶盖、瓶贴、封箱带、铆钉等制假材料。


2019年7月30日,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五粮液1618”、“丰谷酒王”白酒,价值人民币60756元。王某将加工的假冒白酒销售,获取赃款30000元。案件告破后,王某向被侵权公司支付了侵犯注册商标的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


这是蓬溪县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重要讲话的案例之一。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强化注册商标的保护,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其中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商标侵权决不能进行姑息,按照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是对市场种种商标侵权最好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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