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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

分类: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20/8/26 11:23:42 浏览次数:656 [返回]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根据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1次委员会议精神,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产业政策修订通知: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发展认证奖励措施》政策,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区农业种植业、畜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建设,加大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推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特制定本奖励措施。


第二条、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自2020年起新获得农业农村部门“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获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二)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绿色食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获部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后,在有效期满后经复查换证或续展成功的,给予原奖励金额的50%,且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对同一单位或个人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二)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被撤销认证的,已申领奖补的,予以追回。


(三)凡享受“三品一标”奖励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确需提前迁出的,应全额退还已经兑现的资助奖励资金。


(四)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奖励资金指标按时下达。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平潭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岚农发2018〔2018〕210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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