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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鱼直播平台及主播被告侵犯《小跳蛙》作品著作权!-厦门版权登记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7/3 10:42:00 浏览次数:670 [返回]


啦啦啦......有你相伴 leap frog,啦啦啦......自信成长 有你相伴 leap frog,快乐的一只小青蛙 leap frog……看到这些歌词,你是不是已经不能读出来,反而哼起来了呢?《小跳蛙》在网络上也是非常红了,可以说是“耳熟能详”。


但在近日,斗鱼主播在直播间唱《小跳蛙》被告侵权了。因歌曲《小跳蛙》被随意演唱,版权方将斗鱼直播平台起诉至法院。在直播间内演唱歌曲,是网络主播比较常见的表演方式。但如果随意演唱他人未经授权歌曲,平台监管不力,则需要与演唱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斗鱼公司未采取相应预防侵权措施,故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12名斗鱼主播因为未经授权在斗鱼直播间演唱《小跳蛙》59次,斗鱼被判赔37400元和律师费支出12000元。


斗鱼因主播翻唱歌曲《小跳蛙》,被判侵权 赔偿近5万元


原告麒麟童公司,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为了取证,麒麟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其他平台取证的,载有“斗鱼”水印的视频。而在侵权证据这一方面,斗鱼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斗鱼公司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参与直播的策划与安排,也未对直播视频进行推荐与编辑。斗鱼平台协议约定其对产生的直播视频享有所有权,是协议转让行为,受让人不应对权利转让前的主播行为负责。


经审理,直播行为不同于一般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往往具有随意性和瞬时性,权利人难以预见,亦难以瞬间捕捉并保存相关证据。根据现有取证技术和能力,仅能通过事后录像回顾直播情况。根据画面呈现内容可推知,视频形成于斗鱼网站直播间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斗鱼公司未提供反证,仅凭反驳意见不能推翻。


那么,问题来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演唱歌曲的行为,是侵犯表演权还是其他权利?


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均属于并列的著作财产权类型。而区分各项权利类型的关键,取决于传播运用的途径和技术手段,并非重在是否进行了演绎。表演权控制的是以“活体表演”或“机械表演”形式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而非只要对作品进行了表演就一定落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


直播即直接播送,是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观众通过网络以隔着屏幕的方式实现了与表演者的互动交流,使得网络直播行为实现了“现场表演”所要求的公开性和现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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